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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绿色工厂星级管理评价办法(暂行)
时间:2018-08-31 22:08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全面提升工业企业绿色制造水平,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根据国家《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全面实施绿色工厂星级管理,加快提升工业企业绿色制造水平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达到相应要求的企业进行绿色工厂星级管理,绿色工厂星级管理分为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四个星级,分类实施、分层管理。对达到相应等级的绿色工厂授予相应星级的绿色工厂称号,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创建和评价责任,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一)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各类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负责二星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负责三星级以上绿色工厂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各县区负责辖区内各类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负责三星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负责四星级以上绿色工厂的申报推荐工作。

  (三)市经信委负责全市绿色工厂的推进工作,负责四星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负责向上推荐申报五星级绿色工厂。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二星级绿色工厂参照《三年行动计划》附件2:湖州市绿色工厂星级管理标准中的“二星级标准”;

  第六条  三星级绿色工厂参照《三年行动计划》附件2:湖州市绿色工厂星级管理标准中的“二星级标准”和“三星级”;

  第七条  四星级绿色工厂参照《市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DB3305/T61—2018);

  第八条  五星级绿色工厂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

  第三章  认定要求及程序

  第九条  星级绿色工厂认定

  (一)二星级绿色工厂。由企业自行申报,编制《绿色工厂星级管理申报表》(各县区可按标准要求自行制定),并对照标准准备相应的印证材料、证明,企业须制定星级提升计划和提供三年内达到三星级的承诺书。申报资料由各乡镇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行文公布并报县区经信部门备案。

  (二)三星级绿色工厂。由企业自行申报,编制《湖州市绿色工厂星级管理申报表》(见附件1),并对照标准准备相应的印证材料、证明。申报资料由各乡镇初审后,报县区经信部门组织审查和认定,认定结果征求相关县区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后认定为“三星级绿色工厂”荣誉称号,行文公布、报市经信部门备案并授牌。

  (三)四星级绿色工厂。由各县区在三星级绿色工厂基础上推荐、企业自行申报,需填写《湖州市绿色工厂星级认定申报表》,并对照标准准备相应的印证材料、证明。申报资料由市经信委组织初审后,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市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DB3305/T61—2018)进行审查、打分,并出具评价报告,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后认定为“四星级绿色工厂”荣誉称号,行文公布并授牌。

  (四)五星级绿色工厂。由市经信委在已获得四星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按省、国家相关要求和程序申报。通过省、国家评价绿色工厂认定为“五星级绿色工厂”荣誉称号并授牌,按市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九条  已公布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直接认定为“五星级绿色工厂”。已公布的市级绿色工厂原则上认定为“四星级绿色工厂”,不再重复评价。

  第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评价工作的专职人员,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 ,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

  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其绿色工厂的评价资格。

  第四章  申报时间

  第十一条  时间要求

  (一)二星级绿色工厂原则上申报材料随到、随审、随认定,由各乡镇完成认定后,每周末汇总后报县区经信部门备案。

  (二)三星级绿色工厂原则上每周认定一次,各乡镇上报需认定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每周末前由县区经信部门公布认定结果,汇同二星级认定结果报市经信部门备案。

  (三)四星级绿色工厂由各县区推荐报送,采用随到、随审、随评价,第三方完成现场评价后,公示并公布结果,并在市级相关媒体发布。

  (四)五星级绿色工厂按省、国家相关时间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与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实时联动,实行不定期联席会机制,对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绿色工厂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企业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三)所在企业发生重大(或较大)以上安全、环境、质量、消防等事故。

  第十四条 被撤销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任何星级的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对被撤销星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告。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原则上从四星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州市三星级绿色工厂星级管理申报表.docx

        2、湖州市四星级绿色工厂星级管理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