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Huzhou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 简写:HZE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州地区电力企事业单位及与电力相关单位、团体自愿参加的,为实现同行业自律的地市级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履行自律、协调、监督、服务功能;按照会员要求为企业服务;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社会、电力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纽带作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湖州市电力工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湖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支部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湖州市青太路9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订行规行约。
(二)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电力行业发展政策、经济技术政策、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做好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制定国家颁布的行业规范、标准的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办法;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前期核查和咨询工作;组织施工质量监理,参与质量认证、标准化、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研究电力行业和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推广和交流电力行业管理经验,推动现代化科学管理体系的建立;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行业发展规则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工作;开展与省内外地(市)电力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六)经政府授权,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行业信息。
(七)组织电力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考察活动;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电工培训和认证工作。
(八)负责会刊及有关资料、书籍的编辑、出版工作。
(九)接受委托,开展有关中介服务;组织行检行评。
(十)负责市电力行业的技术咨询。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市行协向社会如实推荐、介绍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十二)接受政府和省电力行协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委托;接受政府交办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本协会设立联络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种所有制的电力企事业单位与电力生产、经营,设计、施工、安装、科技、培训和电力设备制造联系紧密的企事业单位及电力相关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履行会员义务;
(四)依法设立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相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进行入会资格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本协会各项活动,关心并支持电力行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力和义务。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担任。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劝其退会。对被退会的会员本协会要通告全会并收回其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除外),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处理各项议案;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入会或确认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电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协会工作,有一定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副理事长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送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事任命文件(复印件)或是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文件(复印件),经常设机构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函复有关申请单位,并在一个月内通过必要的形式公告全体会员单位,更换后的理事、副理事长生效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应有理事长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领导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受理事长委托行使有关理事长职权,并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一) 发电专业委员会;
(二) 供电专业委员会;
(三) 电力设计、施工、安装、设备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对应的会员单位参加,开展专题调研、专题交流、专题培训等活动,并将活动情况报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并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向社会招聘的,其工资、保险、福利由协会负责。会员单位推荐的,其工资、保险、福利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5日会员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