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湖州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协会领导主要职责与分工
第二条 理事长领导协会开展工作,行使《章程》赋予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理事会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和常设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协会参加有关重要会议。
第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领导协会常设机构工作。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理事长有关职权,提名副秘书长及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副理事长按照各自分工进行工作,不在本协会工作的副理事长承担理事长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接受省电力行业的业务指导,完成其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兼管某一方面日常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事务。
第三章 主要会议制度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筹备召开。理事会认为必要,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或延期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会议代表通过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由理事会执行,具体事务由协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和督查,并及时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二节 理事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信、电函等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理事会确定,日期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商定。
第十三条 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做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的任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处理各项议案;
(二)讨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审议通过理事单位提出的理事变更;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研究确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审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理事会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副秘书长、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由协会办公室牵头组织:
(一)拟定印发会议通知;
(二)组织起草会议文件;
(三)协调起草会议的专题文件;
(四)会务组织安排。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决定事项由协会办公室督办,并及时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回复落实情况。
第三节 常设机构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常设机构办公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举行。
第二十条 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或委托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设机构办公会议的任务: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
(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
(三)检查上月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部署当月主要工作;
(四)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五)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常设机构办公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安排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常设机构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负责落实。
第四节 专业(管理)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专业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业会议印发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整理,一般以协会部门文件印发。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专业会议的次数、规模和会议经费,讲究会议的实效性。
第五节 联络员会议
第二十七条 联络员会议由各会员单位联络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联络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三十条 市民政部门是协会的登记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其监督和指导,依法按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骨干作用,推进协会会员单位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三十二条 要加强与全国综合性行业组织及本市综合性行业组织的联系和业务交流,虚心学习行业管理和服务经验。
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与其他相关行业的联系,疏通渠道、协调关系、提供信息、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与其他地市电力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学习先进经验,改进协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工作汇报、联系制度。及时报告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事务性、技术性和社会中介事项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以取得政府部门对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及时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反映会员单位和电力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