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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时间:2015-04-25 22:00   来源: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2分钱(含税,下同),各省(区、市)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一。
  二、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除适当疏导部分地区天然气发电价格以及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等突出结构性矛盾,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外,主要用于下调工商业用电价格。
  三、全国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1.8分钱。各省(区、市)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一。
  四、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全面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江西、贵州和新疆实行商业用电和普通工业用电同价。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适当减少电力用户间的交叉补贴。逐步取消化肥电价优惠,化肥生产用电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优惠价差较大的地方,分两步到位,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电价优惠。
  五、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部分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二。
  六、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一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八、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电价。
  九、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甄别并及时公布企业名单,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抓好煤炭行业脱困工作,规范煤炭建设和生产秩序。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遵守年度订货合同,稳定发电用煤价格,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
  1、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表
  2、部分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13

  附件1

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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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部分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千千瓦时(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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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主要遵循市场原则由送受电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点对网”上网电价,原则上按照落地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存在多个落地省份的,原则上按照各落地省份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调价幅度加权平均后相应调整。“网对网”送电价格,原则上按照送电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其中,经协商,内蒙古东部地区燃煤发电机组送黑龙江的落地电价高于黑龙江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执行当地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2、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后,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区域电网公司统购统销电量与省(区、市)电网公司的结算价格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