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
时间:2015-01-31 21:47 来源: 作者:
为建设美丽湖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局面。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到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市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27%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除统调燃煤电厂用煤外,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同比2012年平均下降10%以上。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2.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4年底前,市本级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进口、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限制高硫石油焦进口。(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贸粮局配合)
3.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制定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县以上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湖州电力局、市建设局配合)
2015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配合)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4.加强节能减排。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市经信委牵头,市建设局、市环保局配合)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深入实施《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实施更高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自2016年起,实施汽、柴油车国Ⅴ排放标准,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节能和排放标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不得登记注册。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县以上建成区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黄标车”。(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贸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配合)
2.推进油品升级。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次充好行为;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贸粮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发展清洁绿色交通。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10%左右。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拼车、通勤班车出行。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达到18.2%以上。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公安局配合)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全市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设施建设并投运,所有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经信委、市发改委配合)
2.治理工业烟粉尘。火电、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国家新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达标的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期限完成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底前,所有火电机组(6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要完成提标改造并严于国家标准要求。2015年底前,全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3.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加快实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整治和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0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对城市建成区内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市本级建成区于2014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全市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 “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产能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改委配合)
4.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全市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 2017年,以上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所有露天煤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全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环保局、市贸粮局配合)
5.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市外经贸局、市贸粮局、市环保局配合)
(五)整治城市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研究制定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七个100%”,即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100%落实,以及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予以公示。(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配合)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县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到2017年,县以上城市II级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3%以上。(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配合)
3.控制餐饮油烟。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定期清洗的制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2014年底前,中心城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城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4.控制烟尘扰民。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配合)对有烟粉尘排放的港口、物流露天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配合)2015年底前,全市全面建成烟控区。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市建设局牵头,市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配合)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在用干洗设施要进行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六)控制农业农村废气污染
1.禁止秸秆焚烧。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力争到2017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各级政府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要在秸秆焚烧的集中时段,组织力量深入田间地头,严防随意焚烧。(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配合)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改委配合)
3.实施矿山综合治理和绿化造林工程。加强采矿粉尘治理,2015年底前,所有采碎石场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市矿治办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配合)开展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到2017年底,已关闭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矿治办、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配合)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全市完成新造林13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51%以上。(市林业局牵头,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于2014年3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并逐年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和重点项目的落实。各级清洁空气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由相关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督查考核。各级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严格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财政资金奖惩结合,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2015年底前,实施行动计划中期评估,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应采取进一步治理措施。市政府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制度。
(三)完善政策法规。研究出台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制定符合我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准入目录,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引领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实施餐饮油烟、工地及道路扬尘、矿山粉尘等管理规范。
(四)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火电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促进整治提升和转型发展。
(五)强化监管执法。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干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六)加强预警应急。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应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2014年6月底前,市本级和三县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当出现恶劣空气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轻重缓急,渐次实施重点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治大气污染的蔓延,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各级政府要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建设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快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及时发布预警应急信息。
(七)加强区域协作。积极与周边地区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的大气环境突出问题,交流沟通和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建立重污染天气防治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八)强化科研支撑。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环境效应(灰霾)、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大力引进培养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VOCs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促进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
(九)鼓励公众参与。广大企业和群众是污染整治的直接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是污染整治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和推动力量。要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群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包括把大气污染防治的宏观决策、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全面接受公众监督评判。要加大宣传力度,借势借力推动工作,动员广大企业和群众自觉遵守环保道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构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附件:1.湖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湖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注:各县区指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局面。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到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市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27%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除统调燃煤电厂用煤外,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同比2012年平均下降10%以上。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2.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4年底前,市本级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进口、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限制高硫石油焦进口。(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贸粮局配合)
3.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制定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县以上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湖州电力局、市建设局配合)
2015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配合)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4.加强节能减排。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市经信委牵头,市建设局、市环保局配合)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深入实施《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实施更高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自2016年起,实施汽、柴油车国Ⅴ排放标准,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节能和排放标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不得登记注册。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县以上建成区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黄标车”。(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贸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配合)
2.推进油品升级。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次充好行为;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贸粮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发展清洁绿色交通。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10%左右。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拼车、通勤班车出行。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达到18.2%以上。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公安局配合)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全市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设施建设并投运,所有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经信委、市发改委配合)
2.治理工业烟粉尘。火电、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国家新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达标的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期限完成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底前,所有火电机组(6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要完成提标改造并严于国家标准要求。2015年底前,全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3.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加快实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整治和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综合整治与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0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对城市建成区内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市本级建成区于2014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全市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 “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产能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改委配合)
4.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全市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 2017年,以上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所有露天煤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全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环保局、市贸粮局配合)
5.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市外经贸局、市贸粮局、市环保局配合)
(五)整治城市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研究制定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七个100%”,即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100%落实,以及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100%安装。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予以公示。(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配合)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县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到2017年,县以上城市II级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3%以上。(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配合)
3.控制餐饮油烟。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定期清洗的制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2014年底前,中心城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城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4.控制烟尘扰民。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配合)对有烟粉尘排放的港口、物流露天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配合)2015年底前,全市全面建成烟控区。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市建设局牵头,市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配合)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在用干洗设施要进行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六)控制农业农村废气污染
1.禁止秸秆焚烧。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力争到2017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各级政府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要在秸秆焚烧的集中时段,组织力量深入田间地头,严防随意焚烧。(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配合)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改委配合)
3.实施矿山综合治理和绿化造林工程。加强采矿粉尘治理,2015年底前,所有采碎石场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市矿治办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配合)开展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到2017年底,已关闭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矿治办、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配合)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全市完成新造林13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51%以上。(市林业局牵头,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于2014年3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并逐年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和重点项目的落实。各级清洁空气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由相关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督查考核。各级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严格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财政资金奖惩结合,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2015年底前,实施行动计划中期评估,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应采取进一步治理措施。市政府对推进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制度。
(三)完善政策法规。研究出台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制定符合我市功能定位的产业准入目录,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引领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实施餐饮油烟、工地及道路扬尘、矿山粉尘等管理规范。
(四)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火电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促进整治提升和转型发展。
(五)强化监管执法。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干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六)加强预警应急。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应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2014年6月底前,市本级和三县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当出现恶劣空气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轻重缓急,渐次实施重点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治大气污染的蔓延,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各级政府要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建设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快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及时发布预警应急信息。
(七)加强区域协作。积极与周边地区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的大气环境突出问题,交流沟通和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建立重污染天气防治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八)强化科研支撑。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环境效应(灰霾)、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大力引进培养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VOCs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促进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
(九)鼓励公众参与。广大企业和群众是污染整治的直接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是污染整治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和推动力量。要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群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包括把大气污染防治的宏观决策、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全面接受公众监督评判。要加大宣传力度,借势借力推动工作,动员广大企业和群众自觉遵守环保道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构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附件:1.湖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湖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注:各县区指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