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建立湖州市绿色智能制造体系,我办制定了《湖州市绿色智能制造区域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州市绿色智能制造区域评价办法
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附:
湖州市绿色智能制造区域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湖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绿色智能制造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化发展和智能化转型,根据《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绿色制造为引领,以智能制造为辅助,结果导向和过程导向相结合,科学衡量工业绿色化发展、智能化转型各层面要求,以评促建,夯实湖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基础支撑。
第三条 湖州市绿色智能制造评价工作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对象为湖州市所有区、县。
第四条 本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理念和引导性、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湖州市绿色智能制造区域集中、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湖州绿色智能制造评价指标设定4个一级指标和24个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产业绿色发展水平、制造智能化水平、绿色智造工作机制、绿色智造发展潜力4个方面,权重设置分别为45、25、20、10,二级指标分别设置相应子权重(具体见附件1),权重之和为100。
第六条 评价方法
(一)数据处理:数据采集审核后,对不同的指标数据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一般量化指标。一般量化指标数据处理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取指标数据与该指标下各区域的最小值之差,以及该指标下各区域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再将两者进行相除,即得到标准化无量纲数据,使其能够进行相加计算。具体处理公式如下:
X(i,j)=[x(i,j)-xmin(i)]/[xmax(i)-xmin(i)]。
公式中,x(i,j)表示j区域第i个指标在评价年度内的指标值,i=l,2,? ,24,j=l,2,3,4,5,X(i,j)为无量纲化后的指标数据,xmax(i)、xmin(i)分别是在评价区域中第i个指标在评价年度的最小值和最大值。
2.特殊定性指标。对于特殊定性指标,做相应特殊处理。组织领导、相关规划、配套政策齐全,给相应权重的满分,缺一项则扣除相应比例的分值。
3.一票否决指标。若地区能耗、污染排放量突破区域总量,则实行一票否决,本项目指标得分按零分处理。
(二)指标计算:湖州绿色智能制造评价指标计算分为两个步骤:首先采用简单线性加权的方法,分别计算单项指标结果;再对各个单项指标结果进行二次加权计算出综合指标结果,即区域绿色智造发展(湖州)指数。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单项指标计算。对指标数据按照各评价指标权重进行一次加权,对加权数值相加后分别得到4个单项指标评价结果。
2.综合指标计算。对各单项指标评价结果按照各权重进行二次加权,加权数值相加后得到的数值之和,即为该区域的绿色智造发展指数。
(三)本指标体系涉及的时期指标均以年度为单位(特殊说明除外),为评价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数;涉及的时点指标,为评价上一年度年末数。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湖州市绿色智能制造区域评价工作在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第八条 评价工作程序:
(一)专题培训。每年4月份,召开由湖州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集、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绿色智造评价专题培训会,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统一指标口径,确保绿色智造评价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数据收集。每年5月份,按照“市县联动”和“谁主管、谁统计、谁上报”的原则进行相关原始指标数据的收集(具体见附件2),法定数据原则上由市级部门负责提供,非法定数据原则上由县市区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数据不全的由相应县市区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企业申报补充。
(三)数据审核。每年6月份,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将收集的相关原始指标数据及各类证明材料,递交市级对口部门进行审核,无对口部门的,由市经信委审核,审核后报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及驳回理由反馈地方。
(四)集中评价。每年7月份,市经信委根据各部门收集整理并通过审核的数据,与专业第三方机构合作,撰写分区域、分指标项的《湖州市绿色智能制造区域评价报告》,并报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五)批准发布。区域评价结果经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经信委负责于每月8月底前向市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同步组织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评价工作,合力推助全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
第十条 各县、区要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发挥优势,找准短板,并研究提出和贯彻落实有针对性的举措,着力提升本区域绿色智造水平。
第十一条 县、区之间要加强交流沟通,认真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本区域工作开展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区域绿色智能制造评价结果将作为区域项目申报、资源要素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全市重点改革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湖州市绿色智能制造建设发展情况,适时对绿色智能制造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评价指标解释
1.产业绿色发展水平
(1)绿色产品数量(个):指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在认定有效期内的绿色(设计)产品个数。
(2)绿色工厂家数(家):工业领域认定为绿色工厂的数量,具体包括:通过国家工信部主导的绿色工厂评价或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的企业、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通过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的企业、浙江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通过湖州市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省级绿色工厂(企业)1家折合为1家,国家级绿色工厂1家折合为2家,国家级绿色供应链折合3家,市级折合为0.5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涉及特定行业的强制性审核,容易造成区域间的不公平,故在本评价指标体系中不予采信。
(3)绿色园区数量(个):工业领域认定为绿色园区的数量,具体包括:工信部评定的绿色园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区、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浙江省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湖州市绿色园区。国家级绿色园区1家折合为2家,省级绿色园区1家折合为1家,市级绿色园区1家折合为0.5家。
(4)绿色产业比重(%):区域内绿色产业的增加值与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值。其中,绿色产业增加值依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中关于节能环保产业和新能源产业的具体分类统计得到。
(5)单位用地工业增加值(万元/亩):指区域全部工业增加值与全部工业企业实际占地面积的比值,指标口径和数值以国土资源局数据为准。
(6)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万元/吨标煤):指全部工业增加值与工业综合能耗(等价值)的比值,以统计局数据为准。
(7)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万元/立方米):指全部工业增加值与工业用水量的比值,指标口径和数值均采信省经信委的“工业强县”评价报告数据。
(8)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万元/吨):指全部工业增加值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VOCs五项主要污染物工业源排放量合计(五项污染物当量之和)的比值。污染当量之和=二氧化硫/0.95+氮氧化物/0.95+COD/1+氨氮/0.8+VOCs/0.95,以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制造智能化水平
(9)网络就绪度指数:采信省经信委颁布的年度《浙江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报告》中的一级指标,具体包含固定宽带普及率、移动宽带普及率、付费数字电视普及率、固定宽带端口平均速度、移动电话基站密度、城域网出口宽度等指标组成。
(10)两化融合工业应用指数:采信省经信委颁布的年度《浙江省区域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报告》中的一级指标,具体包括ERP普及情况指数、MES普及情况指数、PLM普及情况指数、SCM普及情况指数、销售电子商务指数、采购电子商务指数、数控化率指数、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指数等组成。
(11)工业机器人密度(台/万人):区域在役工业机器人数量与规上工业年均就业人数之比。在役工业机器人数量以经信部门数据为准,规上工业就业人员数量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12)工业企业上云比例(%):规上工业企业中上云企业比重,以经信部门数据为准。
(13)高端装备制造业比重(%):区域内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增加值与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值。其中,高端装备制造业增加值依据浙经信技术〔2016〕178号《关于建立高端装备产业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中对高端装备产业的具体分类统计得到。
3.绿色智造工作机制
(14)组织机构成立情况:指区域是否成立关于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领导小组、专项小组等组织机构。
(15)规划方案出台情况:指区域关于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的相关规划,是否出台均以正式发文为准。每项最高分为2分,视完整程度和实施力度给予相应的分值。
(16)配套政策完善情况:配套政策包括关于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的专项政策以及综合政策相关条款,是否出台均以正式发文为准。每项最高分为3分,视完整程度和实施力度给予相应的分值。
(17)省级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数:含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区域项目和行业项目、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重大项目可包含企业项目,具体包括:国家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县级试点示范、浙江省智能制造示范市县(区)、浙江省绿色化发展改革试点、浙江省生态工业发展试点、浙江省“机器换人”区域性行业试点,国家及浙江省后续增加的试点示范项目可在相应年份评价中累计追加。一个项目省级项目折合为1个,国家级折合为2个,市级项目折合为0.5个。
(18)绿色智造公共服务平台数:指以绿色制造或智能制造为主题的开放性服务平台,包括研发设计、检测检验、展示展览等专业性和综合性服务平台,并视是否建成和实际运作给予相应分值。
(19)绿色智造标准制(修)订数(个):指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协会、专业第三方机构、企业等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的与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相关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以正式颁发为准。主持制(修)订标准1个折合为1个,参与制(修)订标准1个折合为0.5个。
4.绿色智造发展潜力
(2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指规上工业企业内部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指标口径和数值均采信省经信委的“亩均论英雄”改革报告数据。
(21)每万人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个):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数与地区年末常住人口的比值,指标口径和数值均采信省经信委的“工业强县”评价报告数据。
(2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指规上工业企业报告期内的利润总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23)每百元固定资产原值实现利税(元):指规上工业企业报告期内利税总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值,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24)工业技改投资与工业增加值之比(%):指工业企业报告期内技改投资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值,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