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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节能节水项目 所得税优惠政策已明确
时间:2012-02-03 20:08   来源:   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了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信息来源于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