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开征
时间:2016-02-19 18:21 来源: 作者: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指出,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按照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通知》规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首先,对与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电网企业征收。其次,对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以及与电网企业并网且存在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代征,并向专员办申报缴纳。最后,对与电网企业不并网或不存在电费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征收。
(信息来源于中国电力新闻网)
《通知》规定,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首先,对与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电网企业征收。其次,对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以及与电网企业并网且存在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代征,并向专员办申报缴纳。最后,对与电网企业不并网或不存在电费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征收。
(信息来源于中国电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