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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细化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
时间:2010-11-06 15:34   来源:   作者:

太阳能、风能、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热电联产等类项目不能申请奖励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10月22日发布《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补充通知》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补充通知》还指出,属于下列11类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热电联产类项目;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以及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本报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只是明确了对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他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下限放宽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对于什么项目不享受财政奖励并未做出说明。《办法》中的奖励标准是,节能服务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每达到1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将获得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补充通知》明确太阳能、风能、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和热电联产等类项目不能申请财政奖励,是为更好的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使财政奖励更合理。也是为了防止因政策利好,一窝蜂成立节能服务公司。
  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孙红董事长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补充通知》的发布是国家为更有针对性地推动节能减排,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做出的政策性引导。在现阶段,补充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财政奖励资金更有效率的使用,同时也有利于市场有序发展。她认为,在国家规定的11类不予财政奖励支持的项目中,有些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节能项目,因此排除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范畴之外是自然的,比如说新建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新能源项目等。这些项目即便不能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政奖励,也可以申请国家其他的奖励资金。
  孙红对记者表示,对于一些列入不支持范围,但又属于节能项目范畴的项目,比如热电联产项目和2007年1月1日之后建成投产的余热余压发电项目,这些项目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早、节能效益也比较容易确认且节能空间较大,产业链、技术和市场都相对比较成熟,节能服务企业也很有积极性。但是国家可能是考虑到产业政策的连贯性和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将这些项目划在了财政奖励范围之外,这也提醒节能服务企业今后在选择项目时,要考虑自己的特长和项目的投资回报空间。
    (信息来源于《中国能源报》2010-11-01 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