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民政局推行建立
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民政局推行建立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湖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湖州市民政局推行建立信用承诺制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探索实行信用承诺制有关要求,《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湖州市推行建立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为推进民政系统社会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组织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信用承诺制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承诺依法办理登记,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章程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湖州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
(五)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结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六)违背信用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失信惩戒规定的惩戒、约束。
四、信用承诺的程序
新登记的社会组织在行政审批窗口办理登记时,自觉作出信用承诺。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可在办理年检、换届、变更等各类手续时,在行政审批窗口签署信用承诺书。
《信用承诺书》由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产生后,于3个工作日以PDF格式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五、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分类监管。要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作为对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等评定、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政策扶持。将社会组织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扶持对象的依据;把社会组织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评定。信用承诺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将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
(四)以其他方式应用。
附件:信用承诺书
附件:
信用承诺书
(申请单位/个人名称)现向
(受理机关)申请
(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偷税漏税,诚信依法经营;
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在信用湖州网站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诺单位/个人(盖章/签名)
时间: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