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活动的有序运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5]97号)要求,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工作推进小组组织制定了《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细则(试行)》,并经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工作推进小组
2015年8月3日
附件
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细则 (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5]97 号)开展的评价活动。
(二)本细则明确了工业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组织管理、评价机构、评价程序、评价证书等相关要求。
二、组织管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工业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各地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评价工作。包括了解掌握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动态,推荐评价服务机构,制订工作计划,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统计并发布相关评价信息,组织协调企业开展评价工作,对受评企业优秀成果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加强与评价推进办公室工作对接等。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电联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中心、各地区工信主管部门,组成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评价推进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 1-2 次工作会,由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推进办公室”)组织小组成员研究讨论会议议题和需提交小组工作会议议定的事项。根据上级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评价推进小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向成员单位印发。
(四)评价推进办公室按照评价推进小组的工作要求,负责与小组成员进行工作对接,起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价机构资料申报、综合评审和培训考核并报评价推进小组审定,征集及管理评价专家,监督管理评价机构及评价活动,发布评价结果、颁发评价证书并开展示范推广,处理核实企业的申、投诉事件等。
三、评价机构
(一)评价推进办公室负责受理评价机构申请资料,组织培训考试,并将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名单提交评价推进小组进行认定。
(二)评价推进办公室按照《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对评价机构及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评价机构准入管理、资质管理、从业管理、信息报送要求、行为规范守则等内容。
(三)评价机构工作人员需通过评价推进办公室组织的一致性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评价资格后方可从事评价活动。
四、评价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工业企业按照工作要求向评价机构提交申报资料。
2.评价机构需在收到申报资料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
(二)评价工作准备
1.评价机构与受评企业签订评价协议。评价机构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提交至评价推进办公室备案。
2.评价机构与受评企业进行前期工作对接,包括向企业发送现场评价通知和日程安排等。
3.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流程和要求,进行评价前期资料收集,确定评价目标及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评价人员开展现场评价。
(三)组建评价实施小组
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及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组建评价实施小组,小组应不少于 3 名专业评价人员。
(四)开展现场评价
1.评价小组组织开展现场评价,包括:
——首次会议。评价小组与受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并向企业宣读保密承诺和评价人员行为规范;
——分组评价。评价小组各成员按专业性质与受评企业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访谈,并查看现场;
——评价小组会议。评价小组对受评企业进行打分,并形成评价意见;
——末次会议。评价小组与受评企业交换评价意见。
2.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评价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评价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五)编制评价报告
1.评价小组现场评价工作结束后,小组成员对收集到的各项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并形成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概述。包括申请企业的简况、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时间和过程、现场评价工作时间等;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公司介绍、用电情况、其他能源使用情况、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介绍、评价范围等;
——评价依据的标准;
——评价正文。按照评价办法要求撰写评价内容;
——评价结论;
——附件。包括现场评价记录、首末次会议记录、整改建议书及资料附件。
2.评价机构在现场评价后,应按要求格式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
3.评价报告应客观、真实,经评价人员签字后提交给评价推进办公室。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应当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报告评审
1.评价推进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审核评价情况并确定企业评价等级。评审会应邀请 2 名及以上评价推进小组成员作为观察员参与指导评价并监督评审流程,评审时每位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并打分,最终得分为各位专家赋予分值的平均值。
2.评价机构应当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接受专家的问询。
3.评价机构根据评审会决定的评价等级及评审意见,修改评价报告。
(七)发布和备案
评价推进办公室应按照规定,在需求侧管理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及时发布评价结果,并向受评企业颁发评价证书。证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评价推进办公室将评价结果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八)文件存档
评价机构负责评价文件的存档管理。评价机构将受评企业的原始资料、评价过程中的文字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作为工作底稿统一存档。对受评企业提供的全套资料,评价机构应按照保密级别归档,对受评企业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作为机密文件单独存档。
(九)跟踪评价与复评
1.跟踪评价
(1)跟踪评价自首次评价等级公布之日起进行,采取不定期评价方式。评价机构应密切关注与受评企业有关的信息,一旦发生影响受评企业评价结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对评价等级进行调整,并报评价推进办公室进行审核和备案。
(2)对评价等级调整的企业按照“(七)发布和备案”的要求进行。
2.复评
(1)评价等级有效期限为三年,复评时间为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企业因为改制、并购、重组等重大原因须延缓复评的,可向评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适当延迟参与复评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2)复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无故拒绝参加复评,其前次已获评价等级有效期满后等级自动失效。再次参加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工作时,按照首次参加评价办法及流程进行评价。
(3)评价机构在受评企业评价等级有效期满前应向企业发出复评通知,并向企业列出评价复评资料清单。
(4)复评企业评价程序参照首次评价企业评价程序进行。
五、评价证书
(一)评价证书要求
评价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地址;
——等级释义;
——评价机构名称、地址;
——发证日期、有效期;
——评价证书校验二维码;
——关于查询证书有效性的说明。
(二)评价证书的使用
评价结果可作为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衡量合同能源管理效果、申报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企业的重要依据;也可供各地区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定差别电价政策及执行有序用电工作参考。
(三)评价证书的撤销
1.受评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评价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评价推进办公室申请暂停其评价证书,评价推进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被注销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拒绝配合评价机构开展跟踪评价工作,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业务活动不符合法定要求并造成严重影响;
——其他需要撤销评价证书的情况。
2.撤销评价证书前,评价推进办公室应告知有关企业,听取 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3.撤销评价证书后,评价推进办公室应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信息。
六、申投诉处理
(一)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诉,评价机构应接受企业申诉,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企业,并将企业申诉材料及其处理结果提交至评价推进办公室。
(二)企业对评价机构作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评价推进办公室申诉。
(三)企业认为评价机构未遵守评价相关办法或本细则,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评价推进办公室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对于确认受理的申、投诉,评价推进办公室会组织专家进行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评价工作推进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