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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中央财政继续设专项资金奖励淘汰落后产能
时间:2011-05-14 14:57   来源:   作者:

   5月6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三部门明确,该管理办法适用的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办法强调,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办法要求,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信息来源于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