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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2013年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项目的要求
时间:2014-02-14 18:31   来源:   作者:

浙经信技术〔2014〕58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精神,引入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方式,大力推广协同创新和协同制造的现代生产组织模式,提升我省装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我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根据《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财政奖励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技术[2013]726号)要求,决定开展2013年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从事装备设计、研发、生产、销售等企业均可申报。
  二、支持重点及奖励标准
  (一)重点支持在船舶装备、新能源汽车、智能纺织印染装备、现代农业装备、现代物流装备、现代环保装备、工业自动化与智能控制装备、装备电子、节能装备、光伏发电与用能装备等10大领域以及有利于我省装备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的其他重点领域中开展协同创新和协同制造,并参与国内外和省级重大或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详见附件1)。
  (二)按照竞争性分配结果,择优选择10个左右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主要支持以下三种模式的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支持整机集成制造企业联合零部件生产企业发展紧密型协同制造模式。即整机集成制造企业要加强成套装备的整机设计、技术攻关与市场开拓,与制造零部件的中小企业开展分包协作,形成紧密型的长期合作关系,原则上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1、整机集成制造企业须联合10家(含)以上省内配套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展总集成,须提供采购发票。
  2、整机集成制造企业签订销售合同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销售合同签约时间要求在2013年3月以后,且2013年当年完成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上,须提供销售合同及已开具的销售发票。
这类项目申报主体为整机集成制造企业。
  (二)支持工业工程总承包公司联合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服务与制造的新型合作模式。即工程总承包公司要与装备制造企业紧密合作,实施“交钥匙工程”,原则上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1、工业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总包合同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总包合同签约时间要求在2013年3月以后,且2013年当年完成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上,须提供总承包合同及已开具的设备购置和建筑业发票。
  2、工业工程总承包公司在实施“交钥匙工程”时,至少与我省一家装备制造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作(意向)合同。
  这类项目申报主体为工业工程总承包公司。
  (三)支持集装备工业设计与销售于一体的企业与各装备制造企业开展紧密合作的模式。即鼓励装备企业积极开展外包设计服务,主动承接集工业设计与营销于一体的企业的产品订制业务,原则上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签订销售合同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合同签约时间要求在2013年3月以后,须提供销售合同及已开具的销售发票。
  2、申报单位与我省一家以上(含)装备制造企业签订成台(套)设备三年以上合作(意向)合同,且2013年采购我省成台(套)装备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须提供采购本省设备的发票。
  这类项目申报主体为集装备工业设计与销售于一体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整机集成制造企业联合零部件生产企业发展紧密型协同制造模式的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书(格式见附件2)、申请材料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销售合同、采购发票、合同和发票清单(格式见附件4)、用于证明2013年合同完成情况的销售发票。
  2、工业工程总承包公司联合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服务与制造的新型合作模式的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书(格式见附件2)、申请材料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总包合同、与省内装备制造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合作(意向)合同、采购发票、合同和发票清单(格式见附件4)、用于证明2013年合同完成情况的设备购置和建筑安装发票。
  3、集装备工业设计与销售于一体的企业与各装备制造企业开展紧密合作的模式的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书(格式见附件2)、申请材料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销售合同、与省内装备制造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合作(意向)合同、采购发票、合同和发票清单(格式见附件4)、用于证明2013年合同完成情况的销售发票。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电子档申报材料需包含合同、发票等原件扫描件)。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经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报要求,所在地经信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报送。
  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7日,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人:湖州市经信委技装处 2880803
  申报内容和格式请见http://www.zjjxw.gov.cn/zwgk/tzgg/wjtz/2014/01/30/20140130000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