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三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时间:2016-04-22 20:06 来源: 作者: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 《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配套文件,将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控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
《意见》提出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严把土地供应关口。继续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供地手续。
《意见》明确,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保留。
《意见》同时鼓励统筹协调煤层气煤炭开发,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信息来源于中国电力新闻网)
《意见》提出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严把土地供应关口。继续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供地手续。
《意见》明确,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保留。
《意见》同时鼓励统筹协调煤层气煤炭开发,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信息来源于中国电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