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能监局加快换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时间:2014-08-02 21:23 来源: 作者:
近日,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落实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对上海市、安徽省持有原国家电监会印制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换发许可证工作。
原国家电监会印制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将于2016年1月1日后不再使用。通知明确2016年1月1日后,电力企业在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发电权交易、大用户直供电等协议时,应以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基础,原证书不得作为合同、协议的签订依据。
为确保换证工作的有序开展,华东能监局对辖区内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换证进行统一部署,制定了工作计划并下发换证工作通知。通知明确了换证对象、换证时间、换证组织工作、换证程序以及许可证的使用及监督要求。
通知要求辖区内300余家持证发电企业、101家持证供电企业、3家持证输电企业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各类企业的换证完成时间如下:
输、供电企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
省调发电企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
地调发电企业于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换证;
县调发电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
通知要求集团所属发电企业,由辖区内的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系统内企业开展换证工作,并严格督促相关发电企业按期完成换证工作。独立发电企业由企业法人提出换证申请,按期完成换证工作。输电企业由网、省电力公司按要求完成换证。供电企业由上海市、安徽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对系统内持证企业换证工作并做好督促工作,确保系统内各持证企业按期完成换证工作。
(信息来源于中国电力新闻网)
原国家电监会印制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将于2016年1月1日后不再使用。通知明确2016年1月1日后,电力企业在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发电权交易、大用户直供电等协议时,应以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基础,原证书不得作为合同、协议的签订依据。
为确保换证工作的有序开展,华东能监局对辖区内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换证进行统一部署,制定了工作计划并下发换证工作通知。通知明确了换证对象、换证时间、换证组织工作、换证程序以及许可证的使用及监督要求。
通知要求辖区内300余家持证发电企业、101家持证供电企业、3家持证输电企业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各类企业的换证完成时间如下:
输、供电企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
省调发电企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
地调发电企业于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换证;
县调发电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
通知要求集团所属发电企业,由辖区内的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系统内企业开展换证工作,并严格督促相关发电企业按期完成换证工作。独立发电企业由企业法人提出换证申请,按期完成换证工作。输电企业由网、省电力公司按要求完成换证。供电企业由上海市、安徽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对系统内持证企业换证工作并做好督促工作,确保系统内各持证企业按期完成换证工作。
(信息来源于中国电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