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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
时间:2007-08-16 21:11   来源:   作者:

杭电监发200723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 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完善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监督检查,遵循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杭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杭州电监办)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负责浙江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颁发、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是杭州电监办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 杭州电监办颁发和管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分类

第六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的许可证,可以从事0.4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七条 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第三章考试机构

第八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许可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九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电工许可考试,确定考试工作原则和方针,制定考试政策,审定考试大纲及考试科目、确立命题原则。

杭州电监办是浙江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浙江省许可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条 杭州电监办根据需要在省内设立若干电工进网作业考点(以下简称考试机构),负责申请人的报名、考试、初审、注册等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杭州电监办要求,组织申请人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统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发布考试通知,发放准考证,确定考场和考务人员;承担阅卷、发布成绩及发放考试合格通知书等工作。

(二)按要求完成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初审,提交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的申请材料。

(三)整理、管理许可证申请者和被许可人的审查、决定和注册等档案资料。

(四)根据杭州电监办工作要求,承担与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认定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承担考试任务的主考人员,由考试机构统一安排,经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认可;每个考场设主考1名、监考员1-3名。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熟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备必要的电工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四)满足回避制度的要求。

担任考场主考的工作人员还应具有:

(一)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5年以上电工教学经验。

第四章考试

第十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包括笔试、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采用100分制。理论考试为闭卷考试,一般采用计算机考试的方式进行,时间为120分钟。试题均为标准化选择题,分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及计算四种题型。

实际操作考试在现场或仿真设备上进行,考试时间120-180分钟。其中触电急救是实际操作考试的必考项目。

第十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的公民,可报名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的人员应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

第十七条 经审核合格的应试人员,由考试机构发放《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准考证》。

第十八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达到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第十九条 各考试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试人员颁发考试合格通知书。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于考试成绩发布2周内向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提交核查考卷的书面申请,由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确属考卷评阅有误的,经更正后由相应考试机构向应试人员出具成绩更正通知单。

第五章培训

第二十一条 应试人员可根据自身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技能选择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杭州电监办推荐有关培训机构为电工提供电工进网作业的培训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可为应试人员代办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报名的相关手续。

未经培训的应试人员,统一到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办理相应报名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体系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二)具备符合电工进网作业要求的培训教学设施、稳定的培训基地;

(三)具有相应授课资质的教员;

(四)通过有关部门的资质年审;

(五)自愿接受杭州电监办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内容的认可;

(六)坚持“以人为本、保证质量”的办学原则。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培训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培训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电力法律法规、电力改革与电力监管、电气理论与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力安全知识与作业技能、电力作业技术规定等有关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

(二)接受申请人的培训申请,为参加培训的学员提供有关咨询。应当接受电工委托,代为提交考试报名、许可申请材料。

(三)结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续期注册,组织实施新技术、事故案例分析及安全规程等方面的培训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做好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收集、管理学员的培训档案资料,做好建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按照各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意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在考试成绩合格后的五年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内任一考试机构提出或委托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

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第二十九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份证复印件;

     (三)人一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两张;

     (四)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合格通知书;

     (五)历证书复印件;

     (六)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第七章受理与决定

第三十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杭州电监办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章  注册

第三十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注册,注册分为初始注册、续期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同时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再从事进网作业。

第三十五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三)被许可人掌握进网作业规定、学习新技术、新规程及接受事故案例教学、安全知识考试的证明材料;

(四)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行为记录为违规记录,由被许可人的用人单位,或者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具备检查资格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被许可人掌握进网作业规定、学习新技术和接受事故案例教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培训机构提供,经许可机关认可。 

第三十七条 杭州电监办应当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续期注册的决定。

中止从事进网作业后,或者注册后进网作业时存有违规记录人员,再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向各考试机构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并提供通过进网作业电工考试机构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的证明材料。

第九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编号,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编制。许可证编号全国唯一,由12位数字组成。

第三十九条  许可证编号从左向右第一位代表许可类别;第二位代表许可证持有者所在区域;第三位至四位代表许可证持有者所在省(区、市);第五位至六位代表发证年份;第七位至十二位代表许可证持有者序号。以上各位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十条 许可证编号格式为:X-X-XX-XX-XXXXXX。

许可证编号的具体规定如下:

①许可证编号第1位为许可证类别:1—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2—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3—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4—两种许可类别以上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②许可证编号第2位为许可证持有者所在区域,华东区域编号为4;

③许可证编号第3-4位为许可证持有者所在省(区、市),浙江省编号为“17”;

④许可证编号第5、6位为许可证的发证年份;

⑤许可证编号第7-12位为许可证颁发的流水号(000001 —999999)。

第四十一条  领用空白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时,考试机构应当向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用前应当将上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使用情况报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颁发中损耗的许可证应上缴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由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统一销毁。

第四十二条 各考试机构负责打印填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内容,并在被许可人照片上加盖“电工进网作业许可专用章”,在注册登记栏上加盖“杭州电监办注册合格专用章”。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杭州电监办在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工作中接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杭州电监办应当加强对各考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力量对被许可人从事进网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许可证档案的内容包括:许可证申请材料、许可审查材料、监督检查纪录等。

许可证档案分为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两种形式。

第四十五条  电工在进网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杭州电监办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一)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

(二)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三)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 定;

(四)电业安全规程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杭州电监办有关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有权制止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有权制止进网作业电工违章操作,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网作业环境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八条 杭州电监办有关工作人员的检查情况和有关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许可机关的检查记录。

第四十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许可机关通报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不得为被许可人提供虚假证明,不得打击报复拒绝违规进网作业的人员和举报进网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杭州电监办应当依法办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被许可人死亡的;

(二)被许可人身体状况不再适合进网作业的;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进网作业的行为,有权向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或者通过12398电话举报,杭州电监办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杭州电监办工作人员在从事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发证和注册等有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考试机构在参与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有关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杭州电监办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调整直至撤销考试机构资格。

第五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注册,从事进网作业的,杭州电监办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杭州电监办将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五十七条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注册的,杭州电监办将撤销其许可或者注册,3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或者注册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从事进网作业,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进网作业的,杭州电监办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杭州电监办将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被许可人进网作业未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杭州电监办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杭州电监办和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杭州电监办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杭州电监办在办公场所和杭州电监办网站(http://www.serch.gov.cn)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依法确定的许可事项;

(二)实施许可的主体;

(三)实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四)申请人需要递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六十三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在浙江省内由杭州电监办资质管理中心统一颁发注册,全国通用。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杭州电监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于杭州电监办综合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