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煤发电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2016-05-27 18:20 来源: 作者:
为规范我省燃煤发电项目的有序合理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燃煤发电升级与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总量控制、节能减排、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四)《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八)《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
(九)《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十)《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
(十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十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十三)《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十六)《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十七)《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5〕376号)。
二、选址原则及总体布局
(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热电联产项目应符合区域集中供热规划。
(二)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重点控制区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其它区域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
(三)应急灰场选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及修改单要求。
三、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
鼓励采用低硫分低灰分优质燃煤,加强入炉煤计量和检质,鼓励采购使用5000大卡及以上高热值煤炭。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节水技术,采用成熟的节水新工艺、新系统和新设备。新建燃煤机组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鼓励先进节能技术和系统优化运行方案,降低发供电煤耗。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套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采用烟气治理组合协同控制汞技术。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5〕376号)要求,新建火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组排放限值。
加强对扬尘的控制,应采用封闭煤场,鼓励采用全密闭式煤仓。
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确保各类废水的有效处置,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原则上要求项目工业废水零排放。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提高粉煤灰和脱硫副产物的综合利用率;脱硝废催化剂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从设备选型、建筑布置及治理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并完善噪声监测体系。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
燃煤发电产业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尚需关注烟(粉)尘、Hg及煤炭总量平衡。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燃煤发电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表 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准入指标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四)《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八)《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
(九)《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十)《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
(十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十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十三)《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十六)《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十七)《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5〕376号)。
二、选址原则及总体布局
(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热电联产项目应符合区域集中供热规划。
(二)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重点控制区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其它区域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
(三)应急灰场选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及修改单要求。
三、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
鼓励采用低硫分低灰分优质燃煤,加强入炉煤计量和检质,鼓励采购使用5000大卡及以上高热值煤炭。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节水技术,采用成熟的节水新工艺、新系统和新设备。新建燃煤机组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鼓励先进节能技术和系统优化运行方案,降低发供电煤耗。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配套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采用烟气治理组合协同控制汞技术。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5〕376号)要求,新建火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组排放限值。
加强对扬尘的控制,应采用封闭煤场,鼓励采用全密闭式煤仓。
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确保各类废水的有效处置,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原则上要求项目工业废水零排放。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提高粉煤灰和脱硫副产物的综合利用率;脱硝废催化剂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从设备选型、建筑布置及治理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并完善噪声监测体系。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
燃煤发电产业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尚需关注烟(粉)尘、Hg及煤炭总量平衡。
六、环境准入指标
新、改扩建燃煤发电项目执行下表规定的环境准入指标。
表 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准入指标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直接以煤炭为燃料的燃煤发电企业(包括300MW及以上燃煤热电)。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16年5月18日起实施。